为做好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绵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江油市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现向市级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请于2025年5月22日前将反馈意见至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调控和物资储备股,联系人:王金平,电话:,电子邮箱:.
第一条加强县级储备粮(含原粮、食用植物油及应急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工作,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优化结构、保障急需的目的,根据《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绵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江油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省本金、提高效率的原则,执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申请,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审核提出年度轮换计划,会同江油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油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下达执行。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己经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能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上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菜籽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一定要进行轮换。
原粮、散装菜籽油达到规定年限的原则上一定要进行轮换,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需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原则上1年内最多轮换1次,延长储存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粮食一定要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需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
第八条承储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综合平衡后,原则上在下一年1月底前将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下达给各承储企业。
第九条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可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油批发商业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来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轮换应充足表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轮入,主要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在当年未产新前轮入的,可轮入前一年生产粮食。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县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详细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入库。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每月5日前上报县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市发改局每月10日前汇总向绵阳市发改委上报县级储备粮轮换完成进度。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存储的县级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方式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架空期的,须报市发改局批准,但延长架空期不允许超出2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进行。质量验收由市发改局委托具有国家认定相关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情况报市发改局备案,数量、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入库前,需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改进行空仓(罐)容验收。未进行空仓(罐)容验收的,其储存的粮油不能作为县级储备粮。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入库时要逐车称量、逐车检验,入库完毕后要逐仓间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出库时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七条数量验收中要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全过程的材料逐一核对,对数量进行现场测量,用图表标明测量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在验收中要根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做质量抽样,用图表标明抽样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检验后要及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报市发改局并抄送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二十条计划安排的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根据市下达的轮换计划计补,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原粮、散装菜籽油的轮换费用在下达轮换计划后预拨80%,入库验收合格后清算拨付20%。市场竞争性安排的县级储备粮,在储存期间轮换所产生的轮换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财政局参照中央和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结合县级储备粮管理真实的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提前轮换的,其费用补贴按轮换费用标准按年限相应减少。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分别或联合责令整改、通报或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再安排。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实行县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县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不立即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七)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油市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江发改﹝2022﹞2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