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
院令第 712 号)、《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专项依照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 施和重要农产品市场调控及应急保障需要,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
分原则,安排粮食、棉花、食糖以及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 预算内投资。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 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含中央本级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以 投资补助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四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以下项目建设: (一)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二)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三)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政策 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位于粮食物流重 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以及应急保障中心项目等。 (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 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第五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最重要的包含:粮 食收储仓房、成品粮低温储备库,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散 粮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棉花、 食糖储备库,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 备。其中,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和食糖仓储设施项目支持的建设内容,可包括必要的配套设施、前期设计 咨询、预备费等。
第六条 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和食 糖仓储设施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本专项支持建设内容核算投资的 7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 30%。 西藏自治区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省涉藏州县(以下简称 “四省涉藏州县”)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 及四省涉藏州县的其他项目和新疆地区的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 50%。
第七条 中央储备直属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棉花和食糖仓储项 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 1 亿元。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中央企业、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根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要求,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急事、难 事的原则,筛选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各方面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指导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中央企业、省级发展改革委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 报单位理应当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 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拟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布局建设有关要求; 符合国家棉花、食糖仓储设施布局建设相关要求;
(二)已列入三年滚动资本预算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依法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取得土地、规划等前 期手续;
(四)拟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资本预算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 设;已开工建设但申报时项目主体工程未完工;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在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申报时 限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文件并附每个项
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文件中需明确项目审核意见。西藏、新疆上报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可合并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需明确所报项目各 项建设条件已落实,以及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
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并同时通过重大建设项 目库进行报备。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财 务或人事管理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直接管理单位的, 则为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 出,是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 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省级发展改革委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 当地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真实的情况,通过投资咨询委托 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中央企业和地方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相关咨询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划和项目建 设标准对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核算相关设施 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储备调控需要和相关咨询评 估机构审核意见,结合上年度审计、项目管理、日常调度等情况,按照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拟支持中央企业项目清单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项目清单, 督促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发 展改革委报送申请下达资本预算和绩效目标请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粮食和储备局对合乎条件的 中央企业粮食项目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一并 批复资金申请报告;中央企业其他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 绩效目标及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批复。
中央企业收到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 标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给项目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相关咨询评 估机构审核意见,考虑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及上年 度审计、项目管理、日常调度情况等因素对合乎条件的地方企业粮 食项目编制中央预算内资本预算和绩效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 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下达省级发展改革委,一并批复资金 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收到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 绩效目标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二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后,应将相关 文件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项目 调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 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中央企业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 拨付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资金按期拨付。 项目单位应开设资金专户或专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 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除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应及时足额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项目单位按规定落实项目建设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 题,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降低建设 标准。 因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出现重大变更导 致项目无法实施确需调整资本预算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及时报 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做调整,并在项目调整计划下达后及时在重大 建设项目库中进行更新更正。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每月 10 日前填报项目建设进度,包括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 程形象进度等数据,负责审核项目单位填报的数据;负责依托重大 建设项目库对项目实施情况按月调度,对项目建设信息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预警。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照《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完工验收工作,并按程序及时将验收 结果报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备案。上报内容有:实际建设内容、建 设规模、竣工决算、建设进度总结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本专项绩效目标实现情 况做评估考核。中央储备粮食企业粮食项目评估考核由国家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 台和重大建设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动态监管,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 单位及时整改。其中,中央储备粮食企业粮食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会同粮食和储备局负责。 中央企业、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粮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责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组织项目现场检查,督促日常监管直接 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逐项整改监督检查发现 的问题,重大问题应按要求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应 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 检查,及时提供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 据情节采取通报、约谈相关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人、责 令限期整改、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 告、取消或核减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等措施。(一)下达资本预算后 6 个月内未开工或建设进度缓慢、超期 未完工的、绩效目标执行没有到达预期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可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或停止拨付、收回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在 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取消或核减其 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等措施。同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 交有关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出现重大变化不及时报告 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和法规和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省”“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10 年。原《粮 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